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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文化部(今文化与旅游部)审批;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文化部(今文化与旅游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批准的,发给《网 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验资报告及资金信用证明;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意向书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守法经营承诺书。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地检查并进行初审后,报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初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向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发给同意设立的核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营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业经过许可,而由主管部门办理的许可经营的证明等。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今文化与旅游部)审批。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业务发展报告;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文化部(今文化与旅游部)审批;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文 化部(今文化与旅游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批准的,发给《网 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生产许可证代办要提交哪些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检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二、办理程序
(一)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二)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
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办理餐饮卫生许可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窗口领取并填写《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负责人资格证明;
3、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图;
4、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合格证明;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核材料;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生产经营场所基本卫生设施要求:
1、生产经营场地应当离污染源(倒粪站、垃圾箱、公共厕所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10米以上;
2、经营干点、湿点的场地面积应分别不小于8、15平方米;经营饭菜的面积建议在50平方米以上;兼营其他品种的,其场地面积需要另增;
3、饮食业按照经营面积或就餐座位数分为大、中、小三类型。大型餐饮业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座位数为500座以上;中型餐饮业面积300-1000平方米或就餐座位数为150-500座;小型餐饮业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或就餐座位数为150座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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